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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继生受贿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职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许继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执法大队世纪城中队队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路**号**单元**层**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继生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许继生在观山湖区综合执法大队世纪城中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请托人逃避城管执法、违规修建门头、占道经营等为由,多次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非法收受和主动索取请****,共计106600元人民币,两条和天下香烟、一条中华牌香烟。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许继生因放任兰州街“唐老鸭精品果业”水果店违建门头及占道经营,先后8次以收受或者索贿的方式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兰州街“唐老鸭精品果业”店主陶某某共计8400元人民币;

(2)2017年,被告人许继生因帮助世纪城“周大生珠宝店”加快办理门头装修审批,收受店主陈某某现金600元人民币,2017年中秋节因放任“周大生珠宝店”占道经营,收受店主陈某某现金500元人民币;2018年,被告人许某某收受陈某某以给其儿子红包名义所送现金1000元人民币,共计2100元人民币;

(3)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许继生因放任龙耀苑“唐老鸭精品果业”占道经营,收受店主唐某甲微信转账1000****;

(4)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许继生帮助福建路烧烤店保留违规搭建的水泥台,许某某先后12次通过微信收受“福建路烧烤店”店主田某甲转账共计6000元人民币;

(5)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许继生因放任“男娃女娃奶粉店”占道经营,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受郭荣3500****;

(6)2018年4月,被告人许继生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以保下合肥路“丽源阳光养生馆”违法修建的围墙为名,向“丽源阳光养生馆”索要现金30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分得1000元人民币现金,2019年3月,许某某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以保住“异域风情足疗店”总店及二分店违规门头为由,向杨某甲等人索要现金2600元人民币,被告人许继生分得2000元现金;

(7)2018年7月3日,被告人许继生帮助龙泽苑业主曾某某保留其违规搭建的阳台,收受曾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3000元人民****;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许继生帮助曾某某保留违规门头,收受曾某某微信转账1000****,共计14000元人民币;

(8)2018年9月,被告人许继生以帮助“标书王快印”违建门头不被城管查处为名,先后两次收受某某微信转账共计5500****;

(9)2018年11月至2018年12,被告人许继生因帮助侯某某违规封装阳台疏通关系,先后5次通过现金方式、微信转账方式收受侯某某共计28000****;

(10)2018年11月,被告人许继生以帮助“苗龄高山百年老酸火锅”店办理门头手续为由,两次向该店老板田某乙索贿并收受田某乙微信转账7000****;

(11)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许继生以帮助中铁逸都业主王某乙协调自行拆除违规搭建雨棚为由,向王某乙索贿,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受王某某4000****;

(12)2018年12月,被告人许继生因放任“狼爱上羊音乐火锅”未批先建门头,收受店主唐某乙微信转账好处费2000元人民币及2条和****;

(13)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许继生以帮助“梧桐小憩足疗店”平息违规门头被人举报为名,向店主周某乙索贿,并收受周某乙3000元人民币;

(14)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许继生因放任“CFMOTO”摩托车点违建门头,向店主龚某某索要财物,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受店主龚某某2500****;

(15)2019年2月,被告人许继生以帮助“尚客青年酒店”平息违建投诉的名义,向店主顾某某索要财物,并先后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受顾某某6000元人民币及中华牌****;

(16)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许继生为帮助世纪城龙城庄园业主李某甲违建雨棚不被拆除为由,向李某甲索贿,并通过微信收受李洪宇转账5000****;

(17)2019年4月,被告人许继生以帮助睿力上城李河南馒头店违建门头办理门头手续之名,向店主李某乙索要6000元人民币,后通过微信收受李某某3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许继生工作情况说明、劳务合同、招聘登记、上岗凭证、参保缴费证明、工资明细、保安服务合同、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某某某、田某甲、郭某某、李某甲、陶某某、唐某甲、田某乙、王某乙、顾某某、唐某乙、曾某某、周某乙、龚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甲、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继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许继生及证人侯某某、某某某、田某甲、郭某某、李某甲等人分别对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微信账号****;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许继生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继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和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及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杨宏兵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拘留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份,光碟一张;

3.涉案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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