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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美平盗窃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许美平,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2006年许美平因犯盗窃罪,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待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许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待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许美平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待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美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许美平在泸沽镇寻找嫖娼对象时遇见说某某,两人谈好价后一起到冕宁县泸沽镇交通正东路蓉和客栈进行嫖宿。第二天早晨,乘说某某熟睡时,许美平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OPPO R11手机和包内的500余元现金偷走。该手机经冕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18元。被告人许美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美平于2019年7月30日到冕宁县公安局泸沽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现被盗财物已退赔失主,被告人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冕宁县人民法院(2006)冕宁刑初字第19号、(2008)冕宁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各一份;受害人的收条、谅解书各一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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