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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耿初制造、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许耿初,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2015年9月2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薛敏平,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耿初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许耿初通过将感康、去痛片、感冒通、止咳水、美沙芬等药品按不同需求搅拌后与多种水果味果汁勾兑,配置成多种使吸毒人员产生依赖性的“吗啡果汁”。以每袋“吗啡果汁”人民币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小靓仔”陈某甲,每袋获利约30元,至今销售约60袋,获利约2000多元。

2019年12月10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城区**路**小区对面一出租屋*楼对现场进行布控,并于当日11时许在现场附近路段在被告人许耿初女朋友陈某乙(存疑不捕)驾驶的车上缴获疑似毒品“果汁”30袋(经称量,涉案30袋“吗啡果汁”净重为3933.5克;经毒品检测,吗啡呈阳性;经鉴定,检出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苯巴比妥、右美沙芬成分),药品感康2611粒,美沙芬片167片共计2004粒;当日12时许,在上述出租屋*楼抓获被告人许耿初,缴获浓维磷糖浆、去痛片、搅拌机、包装袋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耿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耿初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耿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耿初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耿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耿初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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