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胜来受贿、行贿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许胜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集团**矿业公司**,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2019年7月10日被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行贿、受贿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胜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

2005年春季,鸡西市**煤矿**井**某某甲欲承包该矿**井,分别找到时任**煤矿**的被告人许胜来和时任**煤矿**王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在其投资改造该矿井和补办该矿井审批手续时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二人干股,二人表示同意后,二人各实际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到某某甲的**井煤矿,并约定许胜来和王某某不参与经营和管理。2006年该矿井通过验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许胜来和王某某提出退股,某某甲为了感谢许胜来和王某某,在两人退股后分别给予许胜来和王某某民币100万元。许胜来将收受的100万元用于购买住宅及装修。案发后,被告人许胜来上缴全部受贿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房屋买卖合同、煤矿承包经营合同、煤矿生产许可证等;

2.证人某某甲、许某甲证言;

3.被告人许胜来的供述和辩解。

二、行贿犯罪

1.2008年末,被告人许胜来为谋取职务提升,通过其亲属找到时任**集团**分公司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给予孙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孙某某将50万给其退回。2009年1月份,许胜来被平调到**集团**分公司**建筑公司担任**,同年9月被提拔为正处级。而后,许胜来为表示感谢,送给孙某某人民币40万元。

2.2009年9月,被告人许胜来为得到其上级时任**集团**公司**王某某的关照和帮助,在王某某儿子结婚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许胜来于2019年7月9日被佳木斯市监察机关留置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许胜来和王某某任职文件等;

2.证人程某某、某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许胜来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胜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胜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为谋取职务提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胜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胜来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许胜来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弘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胜来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