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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自习盗窃案)_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自习,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西省高平市****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村。2016年2月23日因盗窃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7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自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许自习在Z282次列车16、17车厢连接处,趁被害人孟某某熟睡之际,从孟身体左侧手提包上窃取一部银白色OPPO A73M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并从南京火车站下车。后被告人许自习通过试密码方式将被害人手机解锁,并根据被害人手机相册内的身份证照片,采取身份和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被害人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2019年10月3日至10月7日间,被告人许自习先后使用被害人微信账户消费5267元,使用被害人“花呗”进行消费套现3212元,使用被害人支付宝余额消费500元。被告人许自习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9129元。

2019年10月8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许自习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窃手机现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刑满释放证明、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购票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和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许自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自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自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旅客手机,且秘密盗转他人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自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自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燕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许自习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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