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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良俊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许良俊,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许良俊曾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1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09年7月被溧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于2011年7月8日被该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3年8月8日被该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5月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许良俊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良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峰、蒋科勇,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良俊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许良俊与王某某(当时系许良俊妻子)在溧阳市溧城镇**路**号**室内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城中派出所民警蒋某某、韩某某接到110指令,带领协警史某某于当日23时30分许赶到案发现场处置,执法民警在询问事由及当事人身份信息时,被告人许良俊不服从公安民警处置,将手中遥控器砸向出警民警蒋某某,致使蒋某某民警鼻子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良俊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照片。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良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良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良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良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良俊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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