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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茂祥盗窃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许茂祥,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工业园。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5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茂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许茂祥与谭某某、周某某(已判决)相互纠约从湖南至扬中市**镇盗窃作案2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6784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许茂祥和谭某某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轿车至扬中市**镇**村**组,由周某某望风,被告人许茂祥与谭某某撬窗进入该村朱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000元及黄金首饰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840元。

2.2013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许茂祥与谭某某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轿车至扬中市**镇**村,由周某某望风,被告人许茂祥与谭某某撬窗进入该村王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许茂祥供述与辩解;4.扬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茂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茂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茂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许茂祥和已经判决的谭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许茂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茂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茂祥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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