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裕皇、许善兴等3人盗窃、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许裕皇,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善兴,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7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裕皇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善兴、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追诉漏犯、漏罪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21日22时许,宋某某与唐某某、吉某某在通山县**桥“**夜宵摊”吃宵夜时,曹某某因与宋某某有经济纠纷,从吉某某口中得知宋某某在通山县**桥后,曹某某便打电话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带人到夜宵摊殴打宋某某。之后,张某甲带着被告人许裕皇、张某乙、许某甲(未到案)来到通山县**桥“**夜宵摊”,许裕皇等人误认为唐某某是宋某某便将唐某某往旁边的巷子里面拉,这时宋某某说他们打错人了,自己才是宋某某,随后许裕皇等人便转过来用砖头砸了宋某某头部将其砸倒在地。唐某某见宋某某被打后便上前去殴打许裕皇等人,但被许裕皇等人围着打倒在地,导致唐某某腰椎受伤。经通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唐某某主要伤情为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吉某某、戴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通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许裕皇及同案犯曹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盗窃罪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及绰号“某某”的男子(未到案)等人驾驶机动车从咸宁市通山县出发,流窜到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横沟桥镇、马桥镇,咸宁市通山县南林镇,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港口乡,黄石市阳新县排市镇等地,利用套筒、剪刀等工具多次盗窃电瓶。在盗窃电瓶的过程中,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三人轮流开车,许裕皇和许善兴负责拆卸电瓶。三人共盗窃作案10起,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驾驶许善兴的雪佛兰轿车来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金桥村,利用剪刀等工具将失主陈某甲和陈某乙停在各自库房内的电动车的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陈某甲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40元,陈某乙被盗电瓶价值无法认定。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驾驶租用的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来到黄石市阳新县排市镇河北村张家湾小区,将失主张某甲田停在门前的一辆三轮车的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38元。

    3.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驾驶租用的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来到咸宁市崇阳县港口乡塘口村,将失主王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的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33元。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驾驶租用的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来到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柏墩村“通城酒坊”处,将失主蒙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车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20元。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驾驶许裕皇的白色福特轿车(鄂LE****)到咸宁市横沟桥镇金地花园小区,将失主李某甲和施某某停在各自单元楼梯间处的电动车的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甲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664元,施某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25元。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驾驶许裕皇的白色福特轿车(鄂LE****)来到咸宁市咸安区吕左村“吕氏小百货”处,将失主熊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拆下盗走。该被盗电瓶价值无法认定。

    7.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驾驶许裕皇的白色福特轿车(鄂LE****)来到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下岩村,将失主王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0元。

    8.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驾驶许裕皇的白色福特轿车(鄂LE****)来到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田铺村,将失主王某甲停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车的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69元。

    9.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驾驶许裕皇的白色福特轿车(鄂LE****)来到咸宁市通山县南林镇大坪村,将失主徐某某停在门前的一辆三轮车的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60元。

    10.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某某”驾驶许裕皇的白色福特轿车(鄂LE****)来到咸宁市崇阳县港口乡北山村,将失主金某某停在安置场地充电的电动汽车的四个电瓶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张某丙、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失主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王某某、蒙某某、李某某、施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裕皇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裕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裕皇、许善兴、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