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许观文,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东莞市**镇**电动车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暂住东莞市**镇**电动车厂宿舍。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4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观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观文于2020年9月9日中午12时许,窜至本市**镇**路**号美特便利店门前,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前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250元人民币)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在本市**镇**路销赃给一名摩的司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2020年9月9日18时39分,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坑镇**村**厂附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许观文。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暂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案发现场及附近路段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许观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观文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观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3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观文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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