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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诗艺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61号

被告人许诗艺,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半径区**号**。因诈骗罪嫌疑,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诗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许诗艺通过日常生活交往认识被害人尚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和吴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尚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和吴某某等人的钱财。许诗艺通过编造家人生病、做生意需要投资、父亲被抓需要打点关系,并虚假承诺给予被害人高利息回报的方式,以借钱为名从尚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和吴某某骗取钱财。认定其具体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许诗艺和尚某某在广州结识,后许诗艺向尚某某虚构其妹妹生病、家里发生变故、做生意急需用钱的事实,并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尚某某的钱财,截至2019 年4月份,许诗艺通过虚构上述事实骗取尚某某款项合计人民币621320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均同)。

2.2018年7月,许诗艺通过交友软件结识陈某某,后许诗艺虚构家人被抓需要打点关系和经营商行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陈某某钱财。截至2019年5月份,许诗艺通过虚构上述事实方式骗取陈某某款项合计138432元。

 3.2018年8月,许诗艺在旅游过程中结识郑某某和吴某某,后许诗艺通过虚构家人被抓需要打点关系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实,并以承诺给予高额利益为诱饵骗取郑某某、吴某某钱财。截至2019年6月,许诗艺通过虚构上述事实方式累计骗取郑某某、吴某某款项合计分别为31000元和226430元。

 4.许诗艺和李某某案发前均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2018年11月开始,许诗艺虚构开六合彩盘和合伙做生意的事实,并承诺以高额的利息作为回报骗取李某某的钱财,截至2019年4月,许诗艺通过虚构上述事实骗取李某某款项合计73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1日12时9分许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许诗艺居住的深圳市宝安区**路**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截图;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诗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诗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诗艺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伍册。光盘叁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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