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许贤武,绰号和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4年因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因吸毒和介绍买卖毒品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6年2月3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5月4日因吸毒和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6日;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2月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贤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许贤武驾驶牌号为天台23****的电动车,窜至天台县**街道****对面废品收购点,从用链条锁锁着的双扇门中间缝隙钻入进入收购点院内,来到位于西南侧的被害人李某某睡觉的铁皮棚内。趁李某某熟睡之际,盗窃放置在床上的一只黑色单肩皮包。窃得包后,把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780元左右取走,把包及包内的一部OPPO金色手机(价格无法认定)、身份证、医保卡等遗弃到始丰溪中。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许贤武被抓获到案。经讯问,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轨迹、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档案资料、户籍证明、认某某承诺书、告知书、情况记录表等书证;2、归案经过、证人吕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贤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贤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贤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贤武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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