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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贤焕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12号

被告人许贤焕,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0829613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后于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后于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贤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许贤焕在本市**镇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许贤焕窜至本市**镇**社区**大街**公寓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楼大堂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价值约8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许贤焕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一楼内,盗走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玛莎特牌电动车(价值约14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许贤焕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大厦楼下,盗走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价值约23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许贤焕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号**楼**楼楼梯间内,盗走被害人曾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价值约3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许贤焕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巷**号**公馆**楼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价值约42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6、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许贤焕窜至本市**镇**路**号**楼内,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道马牌电动车(价值约8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7、2019年12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许贤焕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号**小区内,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价值约8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镇**街**小区将许贤焕抓获。破案后,缴回部分被盗电动车辆共四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具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许贤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贤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贤焕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贤焕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贤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一册(光盘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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