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许贻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6********,侗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乡**村**号。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贻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时许,被告人许贻华伙同同案人欧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珠江大厦门前,乘被害人伍某某在车内熟睡不备之机,盗窃得其拿在手中的苹果手机1台,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许贻华伙同同案人欧某某去到本市越秀区沙河桥南侧人行道,尾随被害人白某某并盗窃得其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小米6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6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许贻华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恒区72号对出高架桥底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伍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欧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许贻华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贻华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贻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贻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贻华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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