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许路路,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路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许路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路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许路路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许路路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路路,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路路于2019年10月22日8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镇**广场**大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沙发上的Iphone8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路路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许路路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户籍证明等;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路路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路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路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路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路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媛 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路路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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