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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达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06号

被告人许达标,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1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20128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5年12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达标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许达标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通过朋友“老衲只用海飞丝”在网上找人伪造了一枚刻有“广州市公安局江高镇派出所”的印章,并快递至本市白云区**巷**号。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江高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述印章是伪造的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刻有“广州市公安局江高镇派出所”的印章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江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许达标的供述; 

4.现场勘验、搜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达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达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达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许达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达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许达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映珠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达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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