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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进生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许进生,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进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许进生在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南段201号天府苑小区门口,将藏匿在糕点盒中的四袋甲基苯丙胺晶体(共计净重43.52g),通过顺丰速递以邮寄的方式分别寄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砚山镇银行对面快递跑跑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吉利小区28号楼1单元401两处。

2020年5月28日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航枢大道国内货运站查获被告人许进生邮寄的四袋白色晶体。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四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定量分别为0.21g/100g、0.30g/100g、0.26g/100g、0.23g/100g。经称量,邮寄的四袋白色晶体共计43.52g。

2020年5月29日10时许,民警在新都区宝光大道与电子路交汇处路口的MIMI超市挡获被告人许进生并从其身上查获九袋白色晶体;2020年5月29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被告人许进生所居住的新都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许进生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定量为0.27g/100g。经称量,被告人许进生身上查获的九袋白色晶体共计3.78g,被告人许进生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共计5.68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进生运输毒品43.52g,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许进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进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春雷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许进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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