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许连广,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连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许连广在盈江县**镇**村委**组**段某某15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许连广在盈江县**镇**村委**组**段某某15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许连广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门口贩卖给杜某某15元人民币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许连广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客厅被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许连广家中卧室桌子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净重4.96克;从被告人许连广家中卧室桌子上查获用黑色塑料瓶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瓶,净重2.98克,从被告人许连广卧室床上一个包内查获15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许连广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客厅里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许连广身穿灰色长裤右侧裤包内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净重0.239克;从许连广媳妇丁某某身穿长裤左侧裤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海洛因一包,净重6.728克;从许连广家中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瓶,净重0.307克;从许连广家中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查获用蓝色密封袋装着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7.051克;从许连广家中客厅沙发上查获ECETD牌黑色按键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830699****,串号863596720031163)。本案共计查获海洛因净重11.927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0.3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连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连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连广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连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763****,1375923****。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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