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许金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金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许金峰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保利春天里小区北门西侧路边,盗走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的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N****2),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000元。
2019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许金峰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公元九里东侧路边,盗走北京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E****7),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5000元。
2019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许金峰在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东路与莲宝路十字路口东马路南侧,盗走北京新特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L****9),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5000元。
被告人许金峰于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金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金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金峰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金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金峰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延文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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