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63号
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许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8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 1998年3月31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7月2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9月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8年11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2月2日被如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3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2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6月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1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1月21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8年7月2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5时50分许,许某某途径本市崇川区**菜市场,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如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钥匙未拔,遂乘隙窃得该辆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许某某将窃得的电动三轮车销赃,得款人民币850元。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97元。
次日,许某某在本市**汽车站附近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三轮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10月28日,许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含钥匙一把(照片);
2.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许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截图等。
本院认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秦荣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许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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