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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金福、刘玉铃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567号

被告人许金福(绰号:阿福),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浙江省嘉善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05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刘玉铃(绰号:酒醉),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号。

2020年5月6日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月25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该院于同月26日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至5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仓汇路600弄2号4楼“印象十足”足浴店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牛牛”方式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5余万元,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0年5月4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起初拒不认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余秋金、许庆财、吴善兴等人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本市松江区仓汇路600弄2号4楼“印象十足”足浴店进行搜查,将搜查到的纸牌、赌资及足浴店营业款予以扣押,并将该处查封;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手机三部。

3.二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其均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证实张某乙、张某丙、吴厚森等赌客因赌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柏新

检察官助理梁珍

2020年8月3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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