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15号
被告人许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9时20分,被告人许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S237线普宁市洪阳镇进上桥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许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许钟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1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现场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某某见;2.被告人许钟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视频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x县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