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许钢(自报),曾用名李刚,男,1970年**月**日出生(自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不详,户籍所在地不详,无业。1996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4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涛,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钢因无钱使用遂起意实施盗窃,后其至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国贸时尚汇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国贸时尚汇路边的一辆黑色倍特牌BT1500DT-2B(72V/20Ah)型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转移至本市一小区内停放并将该车销赃,所获赃款已被挥霍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21元。2020年8月14日,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将被告人许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许钢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许钢有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921元、此前有多次盗窃等犯罪前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钢有期徒刑7个半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奕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钢被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值班律师信息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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