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铁柱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许铁柱,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沛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3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铁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傍晚,被告人许铁柱到徐州市铜山区**街道**巷**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翻窗进入**号楼**单元**室内,窃得水某某放置在卧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许铁柱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铁柱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铁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铁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铁柱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