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锐、胡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许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0********,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永宁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街**号,捕前住宁夏永宁县**室。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嘉,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永宁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街**号**室,捕前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锐、胡嘉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锐、胡嘉系永宁县城关镇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经领导明示、默许,二人带领辅警处警、办理所在班次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二人明知伍永涛、邹海明等人(均另案处理)长期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与上述人员来往密切,将伍永涛等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或不予刑事立案,或立案后不予侦查,或有证据不予调取等,迫使被害人与伍永涛等人达成和解,助长了以伍永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嚣张气焰及在赌博圈的名气,使参赌人员相信该组织成员组织的聚众赌博及开设的赌场安全可靠,不会被警察查处,为该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永宁县多处赌博场所,对当地赌博活动这一非法行业形成一定的控制力提供了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充当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2日在永宁县杨和镇乐圣酒吧门口,以伍永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耿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与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因琐事殴打魏某某,耿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用树脂管(聚氯乙烯材质,俗称PVC管)抽打魏某某,王某某持空酒瓶砸魏某某头部,致魏某某头皮裂伤,右侧脸部皮肤裂伤,头部软组织损伤,后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日,被告人许锐带领辅警李某某、蒯某某到案发现场处警,许锐作为该案件的实际主办人,只对非组织成员王某某一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未对耿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采取措施或作出处罚或刑事立案,2016年6月13日,魏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耿某某和王某某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2.2016年5月19日凌晨在永宁县上尊KTV门口,伍永涛因与朱某某言语不和追打朱某某,持匕首将朱某某腹部、颈部捅伤。当日,被告人许锐带领辅警李某某、蒯某某、马某某处警并办理该案时,其先后到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派出所及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明知被害人朱某某伤势严重危及生命及伍永涛系该案嫌疑人,作为案件实际主办人,未对案件开展调查工作,未立案,未对伍永涛采取任何追逃或强制措施,且仍与伍永涛来往密切,为伍永涛最终与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创造了时间和条件。经鉴定,朱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3.2017年1月1日晚,任伟等人在永宁县城关镇幸福寄卖行组织赌博,因宋某甲问任伟索要欠款,双发生口角,后任伟、闫某某等人殴打宋某甲、宋某乙。当日,被告人许锐带领辅警李某某、蒯某某、周某某在幸福寄卖行附近处警,许锐作为案件实际主办人,故意拖延,宋某甲、宋某乙多次找许锐,要求其依法履职办理该案件,且宋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但许锐未对案件开展调查工作,未立案,未对任伟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宋某甲、宋某乙最终与任伟通过永宁县司法调解中心进行民事调解。任伟为表示感谢,通过他人向许锐转送现金人民币6000元。

4.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伍永涛等人在永宁县杨和镇开设赌场或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期间,为得到庇护,伍永涛等人将赌场部分获利送给胡嘉等人,胡嘉多次对伍永涛等人的行为予以纵容。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永宁县城关镇派出所、胜利乡派出所等联合查处永宁县胜利乡观桥鱼庄赌场,民警任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王某某、尤某某着警服驾驶宁A0***号警车赶到观桥鱼庄参与联合查处,后胡嘉穿便装赶到观桥鱼庄并和任某某等人乘坐警车带领三名参赌人员回到城关镇派出所。伍永涛、赵虎得知三名参赌人员被抓后赶到城关镇派出所与胡嘉商议,并将赌场中“抽头渔利”所得的人民币10000元交给胡嘉,后三名参赌人员尿检后未被调查、处罚而离开城关镇派出所。

5.伍永涛等人在永宁县“乐翻天”音乐火锅店开设赌场期间,胡嘉进入该赌场与伍永涛、孙某某等人聊天并说“来,推一锅。”,对伍永涛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揭发。

6.2017年一天晚上,胡嘉身穿警服开着警车来到伍永涛在幸福寄卖行所开的赌场外,邹海明等人闻讯到门外于胡嘉交谈,后胡嘉开车离开,幸福寄卖行中的参赌人员继续赌博,胡嘉对伍永涛等人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揭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锐、胡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锐、胡嘉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多次纵容伍永涛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定国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锐、胡嘉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捌册。

3.移送手机及光盘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