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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锦树贩卖毒品、强制猥亵、陈志军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许锦树,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街**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志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室。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军、许锦树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陈志军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志军通过微信等方式通过日本代购,以每盒1000元的价格购买日新株式会社生产的三唑仑睡眠导入剂、以每盒1200元的价格购买日医工株式会社生产的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33盒零4板(每片含量为0.25mg,俗称“0.25”);通过微信等方式购买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诺思)4盒。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志军在明知上述药品系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微信昵称“佐佐木”(微信号为:******)、“金刚”(微信号为:******)以每板23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夏提雅”(微信号为:******)的被告人许锦树出售上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89板、以每盒300元的价格向许锦树出售上述酒石酸唑吡坦片共计4盒。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陈志军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三唑仑睡眠导入剂2盒4包17板、酒石酸唑吡坦片1盒、咪达唑仑注射液5盒、氯硝西泮片1盒、吸入用七氟烷6盒零1瓶。

二、被告人许锦树的犯罪事实

(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许锦树在明知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和酒石酸唑吡坦片系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从被告人陈志军处以每板23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89板,并以每板400余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以每盒3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酒石酸唑吡坦片共计4盒,并以每盒38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许锦树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11瓶吸入用七氟烷、4支咪达唑仑注射液以及其他药物。

(二)强制猥亵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锦树自2018年8月份开始买卖七氟烷等药品,其在明知QQ昵称为“白马和尚”(QQ号为2943****)的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药品系为了猥亵妇女的情况下,仍通过QQ先后向张某某出售七氟烷、咪达唑仑注射液及三唑仑睡眠导入剂。2019年3月23日,张某某为满足其性刺激,利用担任泉州市**区医院耳鼻喉科主治医生的工作便利,在诊疗过程中对前来就诊的庄某某违规使用从许锦树处购买的七氟烷麻醉药品,使庄某某进入麻醉睡眠状态,趁机掀开庄某某的上衣及内衣,对庄某某进行猥亵,并用手机拍照保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辨认笔录;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张某某供述;被告人陈志军、许锦树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军、许锦树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许锦树为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许锦树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志军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岚

陈一梦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志军、许锦树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伍册及证人名单壹份、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检验光盘壹张、优盘壹个、手机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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