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许长林,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街**号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长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许长林到乐山市市中区**路**超市内一猪肉摊位前,趁被害人张某某挑选猪肉之际,用其随身携带的红色布袋挡住被害人上衣口袋,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金色小米5X手机盗走,之后到乐山市市中区**超市附近以200元将手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长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长林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槐勤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长林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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