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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陈模非法采矿案)_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陈模,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周宁县**镇**街路**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6月1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陈模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周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周宁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许陈模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间,被告人许陈模在经营周宁县**碎石加工厂过程中,超越采砂许可证范围,雇佣他人在周宁县**镇**葡萄园下方河道、**新桥上游河道、**新桥下游河道、**镇政府门口河道四处,采挖河石、河沙加工后销售,总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59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陈模于2019年7月19日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许可案卷、测绘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周宁县**碎石加工厂沙石销售额的汇总核算咨询报告、笔记本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徐某甲、周某某、叶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叶某乙、徐某丁、邓某某、吕某某、林某某、詹某某、詹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许陈模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周宁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陈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陈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597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陈模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陈模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报告书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笔记本16本、送货单3张、草稿纸1张、收款收据1本、河道采砂许可证1本、营业执照1本、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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