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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雅娟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许雅娟,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路**里**号。2013年1月1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月1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雅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被告人许雅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雅娟、倪某某(另案处理)均为吸毒人员。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许雅娟在倪某某居住地本市河西区**道**里**号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冰毒(甲基苯丙胺)0.2克卖给倪某某,后二人共同将冰毒吸食。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许雅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吸毒工具收缴。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雅娟送检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自冰壶等吸毒工具上,存在倪某某、许雅娟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许雅娟的供述和辩解;

2. 同案犯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4.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雅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雅娟贩卖毒品冰毒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雅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雅娟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菲

代理检察员:钟叶

2019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许雅娟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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