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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非利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许非利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以渝碚检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许非利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渝碚检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许非利与吸毒人员杜某某联系买卖毒品,后许非利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面的快递驿站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杜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许非利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杜某某处查获疑似海洛因1小包,经称重净重0.09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非利的户口材料、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非利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1715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非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非利故意非法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非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许非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非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非利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渝碚检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除量刑建议外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910

附:

1.被告人许非利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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