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许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许韬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发布航空招聘有关信息,虚构可以帮忙花钱托关系办理航空公司、机场相关工作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男,22岁,河北省人)人民币1万元、顾某某(男,26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1.6万元、刘某某(男,27岁,上海市人)人民币2万元、薛某某(女,20岁,山东省人)人民币6万元、李某甲(男,35岁,河北省人)人民币2万元、孟某甲(男,30岁,北京市人)人民币8万元、王某某(女,25岁,河北省人)人民币4万元、凌某某(男,21岁,河南省人)人民币4万元。
二、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韬虚构认识相关领导,可以花钱托关系办理工作调动等事由,骗取文某某(男,26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1.95万元。
三、2019年7月,被告人许韬虚构可以找领导托关系保证国航安检员体检通过的事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女,31岁,天津市人)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许韬累计诈骗金额41.55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许韬被民警抓获并传唤到案。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韬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就业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韬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韬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韬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侦查卷宗6册,散材料3页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