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许飘杨,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飘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飘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飘杨同张某某到贵阳市乌当区舒心逸洗浴中心洗澡,后二人来到洗浴中心303包房休息,同日11时许,被告人许飘杨趁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枕头下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和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乌当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5778元。被告人许飘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许飘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贩毒案件二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出警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服刑情况表、谅解书、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飘杨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许飘杨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飘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飘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飘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飘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飘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飘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凯
检察官助理 周雪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飘杨现取保候审,现住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01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十九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