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许飞翔,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2014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2月22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飞翔、许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同年10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同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被告人许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系共同犯罪,本院决定对上述两案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3日间,被告人许飞翔、许某甲、许某乙经事先合谋,先后以每车人民币45元、55元的价格,将已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征收的位于翔安区**镇**村南侧土地(拟用于福建省厦门**中学翔安校区**项目)提供给洪某甲经营的厦门**有限公司的车队倾倒废弃土方,倾倒土方量累计3万余立方米,共计获利人民币214654元三人平分后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测绘图纸、机动车行驶证、城管部门查处材料、《厦门市(重点)项目用地移交确认书》、《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关于福建省**中学翔安校区**项目建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先通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关于**中学翔安校区**项目土地移交的说明》、通话清单、承诺书、**中学土方外运合同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洪某乙、张某某、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陈某某、洪某丙、黄某某、王某乙、赵某某、于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飞翔、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验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影像图、转帐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飞翔、许某甲、许某乙结伙故意毁坏国家储备用地的使用价值,倾倒废弃土方量累计3万余立方米,共计获利人民币2146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飞翔、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莉莎
检察员:蔡珂炯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飞翔、许某甲、许某乙现均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