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许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道分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寓**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道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道**号**)注册成立后,自2015年至案发,以拨打电话、派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理财产品,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许飞于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担任**(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道分公司**。其间,被告人许飞组织、管理公司成员,采用上述方式,共向一百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61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将被告人许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康某某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2、张某某、宋某某等一百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许飞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飞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凌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飞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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