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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鹏程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许鹏程,(别名许铭杨),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鹏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许鹏程在自己无开设公司、无入股任何公司且无正当职业的情况下,为骗取资金用于生活开销,在重庆市江津区、渝北区多次欺骗多名被害人自己开设了公司或有信贷公司的股份,以公司冲业绩、转让自己的股份、公司代养信用卡、帮忙投资理财等为由,以给予被害人手机或几百至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用其个人信息在“*甲”、“*乙”、“*丙”等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贷款后将所贷款的资金交予被告人许鹏程使用,被告人许鹏程承诺几天、十几天或一个月内帮被害人还清贷款。后被告人许鹏程将所骗得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部分贷款予以挥霍,并未帮被害人将贷款资金全部还清。被告人许鹏程共诈骗32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1667.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韩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24号手机店内让韩某某在朱某某(*乙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下同)处办理了2519.3元“*乙分期商品贷”,又在涂某甲(*甲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下同)处办理了2500元“*甲商品贷”,并以转让“天奇资信”公司股份为由骗取了韩某某贷款的5019.3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韩某某还贷2194.36元,被害人韩某某被骗2824.94元。

2.2018年11月07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程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24号手机店内让程某甲在朱某某处办理了3175.3元的“*乙分期商品贷”,并以程某甲入股其公司可以每月分红为由骗取了程某甲贷款的3175.3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程某甲还贷952.95元,被害人程某甲被骗2222.35元。

3.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杨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18号手机店内让杨某甲在涂某甲处办理了5099元的*甲贷款,并以入股公司获得分红为由骗取了杨某甲贷款的5099元;2018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许鹏程将杨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步行街,以购买手机的名义在“*丁”贷款1900元,在“*戊”贷款4500元,同样以入股公司获得分红为由骗取了杨某甲贷款的6400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杨某甲还贷4870元,被害人杨某甲被骗6629元。被告人许鹏程许诺杨某甲介绍他人成功办理贷款后,可获得每笔贷款1000元的分红,故杨某甲后来介绍了文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给被告人许鹏程办理贷款。

4.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程某乙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都鼎苑处让程某乙在张某甲(深圳*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下同)处办理了14300元*丙贷款,并以办理贷款投资理财一个月全额退本金外加4000元奖励为由骗取了程某乙贷款的1430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许鹏程以让程某乙再次帮其贷款提现后一并归还之前的欠款为由骗程某乙在“*丙”贷款3500元,并将该3500元骗走。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程某乙还贷3893.13元,被害人程某乙被骗13906.87元。

5.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南安街194号4单元8-3附近让张某乙在张某甲处办理了14400元*丙贷款,并以办理贷款投资理财一个月全额返本金外加4000元钱奖励为由骗取了张某乙贷款的14400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张某乙还贷2656元,被害人张某乙被骗11744元。

6.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杨某乙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南安街194号4单元8-3附近让杨某乙在张某甲处办理了12800元*丙贷款,并以办理贷款投资理财一个月全额返本金外加4000元钱奖励为诱饵骗取了杨某乙贷款的12800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杨某乙还贷3472元,被害人杨某乙被骗9328元。

7.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谢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南安街194号4单元8-3附近让谢某甲在张某甲处办理了11200元*丙贷款,并以办理贷款投资理财一个月全额返本金外加4000元钱奖励为由骗取了谢某甲贷款的11200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谢某甲还贷943.59元,被害人谢某甲被骗10256.41元。

8.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陈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18号手机店内让陈某甲在涂某甲处办理3999元*甲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陈某甲贷款的3999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陈某甲还贷1205.25元,被害人陈某甲被骗2793.75元。

9.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顾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24号手机店内让顾某某在朱某某处办理了3277.3元“*乙分期商品贷”,在涂某甲处办理了4499元“*甲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顾某某贷款的7776.3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顾某某还贷2368元,被害人顾某某被骗5408.3元。被告人许鹏程承诺顾某某帮其介绍朋友贷款成功后介绍人和贷款人可各得分红,顾某某遂在之后介绍了权某某、江某某、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办理贷款给许鹏程使用。

10.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许鹏程和顾某某将被害人权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18号手机店内让权某某在廖某甲(*甲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下同)处办理了5000元的“*甲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权某某贷款的5000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权某某还贷1006元,被害人权某某被骗3994元。

1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文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18号手机店内让被害人文某某在涂某甲处办理了3999元“*甲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文某某贷款的3999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文某某还贷708.39元,被害人文某某被骗3290.61元。

12.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24号手机店内让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在朱某某、谢某乙(二人为*乙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下同)处办理了“*乙分期商品贷”,罗某某贷款金额为2873.3元,胡某某贷款金额为2671.3元,赵某某贷款金额为3176.3元,后又让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在涂某甲处办理了“*甲分期商品贷”,罗某某贷款金额为4499元,胡某某贷款金额为5000元,赵某某贷款金额为5000元。被告人许鹏程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分别骗取了罗某某贷款的7372.3元,骗取了胡某某贷款的7671.3元,骗取了赵某某贷款的8176.3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罗某某还贷1166.6元,为被害人胡某某还贷1133.98元,为被害人赵某某还贷1119.54元,被害人罗某某被骗6205.7元,被害人胡某某被骗6537.32元,被害人赵某某被骗7056.76元。

13.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江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24号手机店内让被害人江某某在朱某某处办理了3233.05元“*乙分期商品贷”,在涂某甲处办理了4999元的“*甲分期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江某某贷款的8232.05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江某某还贷1070元,被害人江号轩被骗7162.05元。

14.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王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18号手机店内让被害人王某甲在涂某甲处办理了7999元的“*甲分期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贷款的7999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王某甲还贷944.64元,被害人王某甲被骗7054.36元。

15.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陈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24号手机店内让被害人陈某甲在朱某某处办理了3420.1元“*乙分期商品贷”,在涂某甲处办理了4999元的“*甲分期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甲贷款的8419.1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陈某甲还贷1221.34元,被害人陈某甲被骗7197.76元。

16.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周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巴厘岛咖啡馆内,以公司需资金周转借被害人周某甲的信用卡使用可赠送手机为由,欺骗被害人周某甲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交予被告人许鹏程使用,被告人许鹏程分多次将二张信用卡内的32000元额度刷完,用于消费挥霍。后被告人许鹏程还了13500元给被害人周某甲,被害人周某甲被骗18500元。

17.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许鹏程让顾某某带着被害人孙某某、陈志谷到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24号手机店内,让被害人孙某某在朱某某处办理了3316.3元“*乙分期商品贷”,让被害人陈某乙在涂某甲处办理了4999元“*甲金融商品贷”。被告人许鹏程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某贷款的3316.3元,骗取了被害人陈某乙贷款的4999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被害人孙某某还贷724.32元,为被害人陈某乙还贷592元;被害人孙某某被骗2591.98元,被害人陈某乙被骗4407元。

18.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许鹏程以使用鄢某某的信用卡给其每月2000元的报酬并承诺半年内还完清欠款为由,欺骗被害人鄢某某将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平安银行信用卡、1张民生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许鹏程使用,被告人许鹏程分多次将三张信用卡内的27162元额度刷完,用于消费挥霍。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鄢某某带至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家餐馆内让被害人鄢某某在王某乙(深圳*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处办理了20000元“*丙贷款”,并以使用鄢某某的贷款可以赠送其一部苹果手机且会帮鄢某某还清贷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鄢某某贷款的20000元。被害人鄢某某共计被骗47162元。

19.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许鹏程在重庆市江津区南安街小卤抄手附近路边让被害人张某丙在周某乙(深圳*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处办理了40500元“*丙贷款”,并以公司需冲业绩使用张某丙的贷款资金后会在7天内全额还款并赠送1部VIVO X23手机为由骗取了张某丙贷款的40500元。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58号手机店内让张某丙在龚浩(*甲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处办理了28000元“*甲贷款”,并以公司需冲业绩为由骗取了张某丙贷款的28000元。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许鹏程以公司出事需用钱应急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丙在“*丁”APP上帮忙贷款2500元,并将该2500元骗走。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许鹏程以公司资金周转有问题急需用钱去谈业务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丙在“*丙”APP上帮忙贷款6000元,并将该6000元骗走。后被告人许鹏程还了9000元给被害人张某丙,被害人张某丙共计被骗68000元。

20.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廖某乙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百货街张某丁通讯手机店内,让被害人廖某乙在钟某某(*甲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处办理了5000元“*甲金融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乙贷款的5000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为廖某乙还款500元,被害人廖某乙被骗4500元。

21.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谭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太子寺附近,让被害人谭某某在周某乙处办理了12036元“*丙贷款”,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会赠送谭某某1部手机为由骗取了谭某某贷款的12036元。

2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但某某带至重庆市渝北区让被害人但某某在王某乙处办理了14600元“*丙贷款”,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但某某贷款的14600元。

2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涂某乙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百货街张某丁通讯手机店内让被害人涂某乙在钟某某处办理了2笔“*甲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4999元、20000元,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涂某乙贷款的24999元。

24.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吴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百货街张某丁通讯手机店内让吴某某在钟某某处办理了5088元“*甲金融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吴某某贷款的5088元。

25.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邹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百货街张某丁通讯手机店内让被害人邹某某在钟某某处办理了4999元“*甲金融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邹某某贷款的4999元。

26.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吕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百货街张某丁通讯手机店内让被害人吕某某在钟某某处办理了5999元“*甲金融商品贷”,并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吕某某贷款的5999元。

27.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姜某某、肖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百货街张某丁通讯手机店内让二被害人在钟某某处办理“*甲金融商品贷”,被害人姜某某贷款5227元,被害人肖某某贷款2947元。后被告人许鹏程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姜某某贷款的5227元,骗取了肖某某贷款的2947元。

28.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许鹏程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258号手机店内让被害人马某某在龚浩处办理了7000元“*甲金融贷款”,后被告人许鹏程以公司需冲业绩可将贷款资金在公司走账后有高额回报为由骗取了马某某7000元。

2019 年6月11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单元**-**被告人许鹏程的家中将被告人许鹏程抓获。被告人许鹏程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乙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乙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津区**通讯器材经营部(江津区**街道办事处**(**号片区**栋**号))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孙某某等10名被害人在江津区**通讯器材经营部签订的合同信息表及贷款、还款、欠款信息表、深圳市*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乙等8名被害人在*丙办理贷款的客户资料信息表及贷款、还款、欠款信息表、许鹏程的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及部分交易明细清单、许鹏程使用的欧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信息及部分交易明细清单、许鹏程微信交易记录、*甲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无纸化办单业务流程说明、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单业务流程说明、本案被害人在*甲公司贷款的公司付款明细表和还贷金额明细表、*甲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案被害人在*甲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乙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贷款时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许鹏程和被害人杨某乙、谢某甲等人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杨某丙、任某某、李某乙、兰某某、青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程某甲、杨某甲、程某乙、张某乙、杨某乙、谢某甲等32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鹏程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鹏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166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鹏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鹏程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鹏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鹏程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共一千五百五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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