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许鹏,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2009年3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鹏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王某已(已判决)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87号注册成立西湖区大运河足浴会所,从事足浴、按摩等服务。2018年5月,被告人许鹏入股,获得50%的股份权。随后,被告人许鹏伙同王某已招募、纠集冷某某、张某某、兰某某、刘某某、兰某某等人在该会所内以“全裸口爆”的方式实施卖淫活动。被告人许鹏伙同王某已二人先后聘请刘某已(已判决)、汪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付某某(已判决)、谢某某为会所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招揽嫖客、收银、记录卖淫接单量等工作。每日到会所接受“全裸口爆”的人员达数十人次,每次收费368元至399元不等;其中2018年10月13日至11月27日期间,大运河足浴会所组织卖淫次数累计逾千起。
2018年11月27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大运河足浴会所抓获刘某已、汪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谢某某等人和卖淫嫖娼人员。2020年6月18日,民警在江苏省常州市抓获被告人许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协议书、个体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冷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兰某某、
肖水兴、兰某某、熊凤玲、罗燕燕、李志鹏、吴伟、宗知平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许鹏及王某已、刘某已、王某某、汪某某、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鹏伙同他人采取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9名卖淫人员进行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许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许鹏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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