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留福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以同村村民李某某、范某某及其被告人曹某某的父母曹某甲和李某甲(李某甲)共四家的名义虚构到户增收养羊补贴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共计1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将赃款已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范某某、曹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丽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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