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说某某在越西县中所镇新大姐街“百润万家生活超市”门口乘被害人日某某不备之机,将受害人装在上衣包中的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牌R11手机盗走。被盗得手机经越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汪正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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