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145号
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5*******,住所地诸暨市**镇**村**工业园区,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现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诉讼代表人楼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1********,汉族,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园南区**幢** 单元**室,系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单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李某某(已判)经营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期间,经卿某某、杨某某(均已判)介绍,多次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512463.83元。
1.2016年11月14日、9月14日,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卿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太湖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票号为0688****-0688****、0442****-044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票面价税合计额1744308元,税额253446.5元。
2.2017年4月26日,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杨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安徽和县亿通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票号为0570****、0570****-0570****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票面价税合计额500980.8元,税额72792.08元。
3.2017年5月17日,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卿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潜山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票号为0081****-008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票面价税合计额699608元,税额101652.45元。
4.2017年5月25日,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卿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太湖县**纺织厂的票号为0578***-057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票面价税合计额582060元,税额84572.8元。
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向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后又补缴了相应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同案犯李某某、杨某某、卿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单位诸暨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27日
附:1.移送侦查卷宗2册;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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