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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诸某某(曾用名:诸葛**),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郯城县**事业编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22时许,被告人诸某某驾驶鲁******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啤广场路口时,与顺行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提取诸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诸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立静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25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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