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市,户籍所在地永川区**路**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诸某某驾驶自己号牌为渝******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永川区来到泸县**镇寻找盗窃对象。13时许,诸某某骑车行驶至**村**组杨某某住宅附近,将摩托车停放在马路边走到杨某某住宅,见厨房门未锁,便进入厨房将一个天然气灶装在随手找到的蓝色编织袋内。随后诸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铁锹将杨某某堂屋的门扣撬坏进入屋内,在二楼翻找未果后,将堂屋墙角处的一根钻杆盗走。之后诸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村**组何某某住宅附近,将摩托车停放在马路边走到何某某院坝内,用自已随身携带的铁锹将何某某住宅旁边杂物间的门扣撬坏进入屋内,将屋内的电镐一台、液压千斤顶一台、电缆线五根盗走。诸某某正将窃得物品装上摩托车时被何某某的邻居陈某某发现,陈某某随即打电话求助,诸某某见状赶紧驾车逃离,后因慌神自行摔倒,被随后赶到的村民当场挡获并报案至泸县公安局。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盗窃的天然气灶、钻杆、电镐、千斤顶、电缆线等物品均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价格鉴定,诸某某盗窃的电缆线价值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诸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卷宗2册,散页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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