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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854号

被告人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份,胡某甲分三次共累计借款100万给林某某(已判决)。2014年2月27日,胡某甲将与林某某、诸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7月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诸某某共同偿还胡某甲借款97万元及利息。2014年10月20日该判决生效。2014年11月5日胡某甲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2014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林某某所有的坐落在**镇**村的一处房产。2014年12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林某某所有的坐落在**镇**村的一处房产。后经某某流拍后,以物抵债,将房产作价94万元按债权份额分摊房屋的所有权给虞某某、胡某乙、黄某某、胡某甲,并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2016年林某某故意破坏门锁,损坏房屋内部装饰,并与被告人妻子诸某某一起重新搬入房屋生活约两年时间。2018年9月1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但林某某拒不履行罚款义务及对上述房屋的腾空。现林某某已被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乐清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移送公安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申请书、立案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特快专递凭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移送处分审查表、关于被执行人林某某、诸某某案分配方案、确认书、移交笔录、房屋买卖契约、申请书附照片、罚款决定书、送达拍照、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光盘;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诸某某和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宏炽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

2、本案侦查卷宗7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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