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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葛某某、王某某等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诸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2008年5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弄**号。1999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2013年3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幢**室。1993年6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雅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9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经浙江省公安厅指定诸暨市公安局管辖,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许某某、劳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傅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先后在龙游县**饭店、金华市**宾馆、金华市**小区、杭州市**园小区、杭州市**枫景小区、杭州市**宾馆及杭州****中心**房产公司等地伙同被告人袁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劳某某、吴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放资人员,多次组织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组织者以收入场费、三十道以上抽一道等形式抽头渔利,放资人员以“一百炮”(即每天百分之一的利息)的形式在赌场内放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帮忙抽头、结算赌博筹码等,被告人钱某某、傅某甲负责记账,被告人张某甲提供赌博场地。具体如下:

1.2011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龙游县**饭店房间内,多次组织周某某、夏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1万余元。

2.2012年初至2013年上半年,在金华市**宾馆房间内,前期由江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抽头、被告人王某某放资,后期由被告人王某某抽头并放资,多次组织周某某、傅某某、夏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放资获利2万余元。

3.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在金华****小区一租房内,多次组织周某某、傅某某、许某乙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放资获利2万余元。

4.2015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在杭州市**园小区**单元**室租房内,多次组织周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放资获利1万余元。

5.2016年5月至2017年10 月,被告人诸葛某某在杭州市**枫景小区**幢**单元**室租房内,多次组织周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事先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冯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劳某某在赌场内放资,被告人钱某某帮被告人袁某某记账。期间,被告人诸葛某某抽头获利6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放资获利5000元,被告人许某某放资分得50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放资获利100万元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放资分得60万元左右,被告人劳某某放资获利40万元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合伙放资获利5000元,被告人钱某某分得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帮忙抽头分得40万元左右。

6.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宾馆房间内多次组织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事先约定由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劳某某在赌场内放资,被告人傅某甲帮被告人冯某某记账。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抽头获利20万元左右,被告人冯某某放资分得25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放资分得15万余元,被告人劳某某放资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傅某甲分得6万元左右。

7.2017年底至2018年7月,被告人诸葛某某、沈某某在被告人张某甲位于杭州**体育中心的**房产公司内多次组织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事先约定由被告人袁某某、沈某某、劳某某在赌场内放资,被告人钱某某负责记账,李某乙负责帮忙抽头。期间,被告人诸葛某某抽头获利60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放资获利40万余元,被告人沈某某放资获利50万余元,被告人劳某某放资获利20万余元,被告人钱某某分得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分得3万元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场地分得12万余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许某某、劳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傅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吴某某、冯某某、钱某某、傅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退赃票据,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徐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许某某、劳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傅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许某某、劳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傅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许某某、劳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傅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上述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许某某、劳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傅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诸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许某某、劳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现均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1314839****)、傅某甲(1875885****)、张某甲(1375818****)、刘某某(1358871****)、李某乙(1516833****)现均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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