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诸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镇**花苑**号**室)。被告人诸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葛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7月10日、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诸葛某某认识被害人华某某后,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实际已婚的家庭情况,谎称自己叫“张某某”,系杭州人、孤儿、人民警察,与华某某进行交往。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案发,被告人诸葛某某多次以还房贷、出差费等为由从被害人华某某及其母亲蔡某某处骗取钱财供己花用,诈骗数额共计153000余元。
被告人诸葛某某在招摇撞骗期间,与被害人华某某至香港、西藏等地多次外出共同旅游,华某某共计花销约80000余元。被害人蔡某某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与华某某举办婚礼,各类婚庆花销共计170000余元。
案发后,华某某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系重度抑郁症状。
二、重婚罪
被告人诸葛某某(曾用名诸某某)和王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诸葛某某认识被害人华某某后两人于2017年年初同居。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诸葛某某与华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翠竹苑大酒店举办结婚仪式。2018年12月11日,蔡某某发现诸葛某某真实身份而案发。
2018年12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诸葛某某至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蔡某某提供的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诸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诸葛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伪造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葛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伟佳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诸葛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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