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栋**单元**楼。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同月21日,被告人谈某某、夏某某伙同他人在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翁垴村民房、新庙镇英山村民房、东风林场民房、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朱家垴村民房等地多次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以“押公宝”的方式提取抽成,累积抽头盈利人民币3.8万余元。
同月21日,公安机关在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朱家垴大田庵湾一废弃房屋内抓获被告人谈某某及涉赌人员肖某某等2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8473万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同年5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谈某某、证人喻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谈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某、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洁琼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巷**号,联系电话1837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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