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谈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号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2019年3月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许,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于2020年3月26日凌晨0时许在宕昌县哈达铺镇高速路口将谈某某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为8.01克。根据谈某某交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从叫杨某某的武都籍男子处购买,侦查人员立即赶赴武都将杨某某抓获。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可疑物含有海洛因成份。经查实谈某某还于2020年年初,多次向岷县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出售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毒资0.6万元;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从中牟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杨某某贩卖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慧玲

检察官助理:邢艳丽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谈环祖、杨德荣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换押证、证人名单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