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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址江苏省南京市**街道**号,住江苏省南京市**街道**小区**栋**室。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谈某某(QQ账号为9********,昵称“**”)通过QQ联系到梁某某(QQ账号为20********,昵称“**”,已起诉)要求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梁某某在肥东县**镇“好心情”网吧内,通过互联网将公民个人信息卖于谈某某。其中,2018年5月3日谈某某花费1000元,从梁某某处购买了包含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病理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903条;2018年5月15日谈某某花费1000元,从梁某某处购买了包含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病理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8172条。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谈某某以扩大公司客源为由多次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包含信息、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260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吴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并持有包含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病理等方面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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