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 年6月15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9月14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17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谈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18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7)云0828刑初79号判决书,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判处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请抗诉,同年12月22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8刑终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8刑初79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被告人谈某某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管辖权有异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辖173号《关于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指定管辖一案的函》及《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审判。2020年7月13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8刑初1号之二《刑事裁定书》、(2018)云0828刑初1号《改变管辖决定书》、《退卷函》以及2020年8月20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协商移送管辖函》及2020年9月3日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协商移送管辖的复函》等法律文书的决定,本案已经指定管辖及协商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谈某某通过非法途径与他人合伙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或以交换数据信息的方式从网上获取巨量公民个人信息,其先后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2013年分省司法考试、2014年全国造价工程师、2014年黑龙江注册税务师、2014年上海初中级会计师考试、2015年重庆导游、2015年浙江慈溪事业单位考试、2015年浙江事业单位考试、2015年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2016年贵州二建资格考试、2015年证券数据等不同地区、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385份、其信息物理数量从数千条至数十万条不等,后被告人谈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多次出售,其先后获利2万余元。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U盘一个;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非法获取巨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杜姝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10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