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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溧阳市戴埠镇河西路行驶至江苏恒力通用装备有限公司门口附近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谈某某被现场查获。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49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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