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住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颐园工地生活区暂住。2020年7月1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10分,被告人谈某某驾驶川B****S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德胜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沟转盘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7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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