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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谈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尾数96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由湘潭火车站往基建营路口方向行驶,至基建营路口时,被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2mg/100ml。被告人谈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亦作了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89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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